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上申请赌博账号后,利用互联网络为“大亨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为赌客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等人提供下注上分、下分返钱等服务并从中抽头牟利。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共为“大亨互娱”赌博网站接受赌资83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等的证言;
3.“大亨互娱”后台电子数据;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检察官助理:蒋 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铜梁区**村**组家中(电话号码:189838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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