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同日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9日起,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分宜县昌山南路二二四队家属房门卫旁开设麻将馆,购置了四台麻将机,吸纳多人以打“转转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以每人10元的价格收取台费。2019年9月17日15时许,二十一名赌博人员在被告人开设的麻将馆内打“转转麻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缴四台麻将机及相关赌资。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1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在麻将馆被查获时当场被分宜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四台;

2、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检查笔录。

6、归案情况说明、退赃交款单等量刑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四台麻将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2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