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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于2014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刘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19年10月11日晚,胡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高村上盖附近山林,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 查获赌资数额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海琼

检察官助理:葛  永

2020928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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