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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052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附**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棠溪村北熊自然村其经营的小商店及该村池塘旁一民房内,提供牌九为赌具,招引他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12日、26日,公安机关先后二次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多名参赌人员。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熊某某、万某某、秦某某、吴某乙、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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