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06266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2009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4年8月2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伍佰元并收缴赌资一佰一十五元和赌具扑克牌一副; 2017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2017年5月5日胡某某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2017年11月16日因赌博提供条件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伍佰元及收缴非法所得二佰元; 2018年6月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伍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起,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涂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租赁高新区艾溪湖二路**小区**栋、创新二路**小区**栋**室、**小区**栋、**小区**栋房屋,提供给他人聚赌,以牌九10至100元开花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按5%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雇请张某某、包某某、舒某某、孙某某等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开门、望风、接送赌徒等,胡某某负责管理赌场日常、并与涂某某、樊某某一起负责赌场的热场。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查处,该四处赌场轮流营业。2019年8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创新二路**小区**栋**室检查,现场查获熊某某等4名涉赌人员、张某某、包某某等赌场工作人员若干、赌资26300元、赌具牌九五副。经查,从2019年7月初起至案发当日,赌场共获利7.4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燕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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