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欢乐十三水”是一款具有上分、下分、设置抽头比例等功能的赌博软件。
2020年2月6日至2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欢乐十三水”手机APP中申请设立“欢乐一家亲”亲友圈,向软件平台购买游戏钻石,组织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茅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在各自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海门区(原海门市)的家中以“插芦淞”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胡某某以游戏积分1分兑换人民币2元的比例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通过系统设置的比例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2660元,抽头人民币9244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其在“欢乐十三水”软件中创建亲友圈、抽头的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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