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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的家中,建立微信****,组织参赌人员通过“心悦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截至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微信****;

2.微信****;

3.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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