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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林某甲(另案起诉)利用闲聊APP软件组建名为“夜市统一300”的闲聊群,召集谢某某、朱某某、林某乙等人利用抢红包以“牛牛”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林某甲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及汪某某(另案起诉)为赌博群财务,负责赌博群赌资的结算;雇佣陈某某(另案起诉)、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博群管理,负责赌博群的算账。经查,从2019年7月11日至7月13日,该闲聊赌博群收取赌客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129100元;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某、汪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林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及证人吴某某、金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闲聊转账记录、闲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客赌资投注额明细、闲聊群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小米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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