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开始在一赌博网站内参与赌博,闫某某知道后也要求参与,并使用胡某某的手机参赌两天,后胡某某以分享二维码(上有邀请码)的方式将赌博网站推送给闫某某注册赌博,闫某某即成为胡某某的下级代理,赌博网站则根据闫某某参赌的赌资按比例提成给胡某某。后闫某某得知胡某某有水钱,遂要求其退还抽水所得的钱款,未果,二人发生纠纷。2019年8月18日,胡某某报警称被威胁,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将其抓获归案。经查,胡某某累计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经过、立案决定书、赌资说明、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提取笔录、胡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数份;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四份,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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