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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拘传,于2018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5日至6月4日、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陈某甲、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斗牛士”(曾用名“一百分”、“易百分”等)微信赌博群(以下简称赌博群),组织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本区以微信抢红包算“牛牛”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向赢家赌客抽取2%-3%的头薪作为盈利。期间,该赌博群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及陈某乙、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赌博群发包手,负责在微信群内发红包,供赌客抢红包算“牛牛”点数比大小;雇佣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担任拉手,负责介绍他人进群赌博;雇佣杨某乙(已判刑)等人担任上分财务,负责为赌客充值赌资;雇佣陈某丙、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赌博群下分财务,负责与赌客结算兑付赌资。

经查,赌博群经营期间,累计充值赌资至少为160639974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7月16日间非法获利22080元,参与期间赌博群累计充值赌资至少为1163844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群规截图、微信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乙、曾某某、杨某丙、黄某某、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地点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锐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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