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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购置11台“连环炮”游戏机、5台“97明星”游戏机、3台“水浒传”游戏机,放于其租赁的重庆市江北区天赐花园63栋1单元11-2供他人赌博。2020年9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在天赐花园63栋1单元11-2抓获胡某某,扣押涉案的19台游戏机。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扣押的19台游戏机均属于带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赌博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9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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