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公寓**栋**。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7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克拉公寓与朋友喝酒,23时许,该公寓的女租客即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寓工作人员陈某某的带领下亦与被告人胡某某及在场人一同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欲休息,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以护送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带上出租车前往附近酒店,被害人杨某某坚决要求返回其租住的克拉公寓,被告人胡某某遂又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克拉公寓3号楼下,见被害人杨某某酒醉步伐不稳,趁机拦腰将杨某某抱至电梯处,并不顾被害人的抗拒,分别在电梯口处、电梯间内用手隔着衣服抚摸被害人杨某某胸部和下体部位,并扯破被害人杨某某的安全裤。被害人杨某某当即报警。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人员辨认笔录;
6.现场检查、勘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平面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酒醉之机,违背被害人意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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