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强奸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7〕3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号,农民。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6日、2017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强行带至临洮县**镇**村,在**砖厂活动板房内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了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春赣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胡某某“110”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17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4.其他证据材料2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