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7〕3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县**镇**村**社**号,农民。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6日、2017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强行带至临洮县**镇**村,在**砖厂活动板房内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了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春赣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胡某某“110”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17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4.其他证据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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