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屯溪区百大对面小吃一条街内遇见患有****的被害人程某乙,以带吃饭为由将程某乙带到自己住的桥洞。在明知程某乙患有****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9月5日晚、9月7日晚两次与程某乙发生性关系。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乙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毛毯、纸壳等物证;
2.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病历等书证;
3.证人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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