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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因犯有抢劫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2020年9月10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害人石某某与证人赵某某(女)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20年5月8日凌晨酒后来到坪山三洋湖附近,与赵某某的男友孙某某及孙某某的朋友本案被告人胡某某一起宵夜。当日凌晨 4时许石某某提出要与赵某某在附近宾馆开房休息,四人来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路香江商务宾馆开房,其中孙某某、赵某某入住登记在801房间,石某某入住登记在809房间。因石某某醉酒,赵某某将石某某带到801房间休息入住,胡某某因没带身份证离开宾馆去取身份证,回到宾馆后,为便于孙某某、胡某某入住,三人把809房(大床房)换成410房(双床房)。孙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随后一同到410房间聊天。期间,胡某某对赵某某说“我看你姐妹喝多了,我去看一下有没有事情”后离开410房。赵某某觉得此举不妥,便通过微信拨打语音电话给石某某,因石某某醉酒熟睡未能接通,赵某某又发信息给石某某“他上去,你不要开门”。5时48分许,胡某某让宾馆工作人员开门进入801房间,趁被害人石某某醉酒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石某某醒来后,推开胡某某并到宾馆前台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DNA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宾馆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其不知反抗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检察官助理:李秀娟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胡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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