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监狱驻**市**医院监管病房分监区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镇****号楼**单元**楼。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被本院刑事拘留,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任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监狱指挥中心在监控中发现一分监区101监室罪犯赌博。胡某某收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独自到101监室调查,当场没收了赌博使用的自制赌具。胡某某离开监室后向101监室曲某某了解情况,确定了参与赌博的罪犯有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害怕被查处赌博后影响申报减刑,遂通过曲某某找胡某某求情,意图让其他罪犯顶替处罚。胡某某同意后未对三人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缴获的赌具销毁。为感谢胡某某,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交给曲某某两条香烟,曲某某将其中三条香烟送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罪犯李某甲、白某某是顶替上述赌博人员接受处罚的,仍捏造事实手写了一份处罚李某某、白某某、曲某某的草拟决定。次日,胡某某被通知调整岗位离开四监区工作,为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隐瞒了赌博的事实,致苏某某、刘某甲未因违反监规受到相应的处罚继而顺利被上报减刑。2019年3月19日,双鸭山监狱四监区评议并上报建议对刘某甲减刑八个月、对苏某某减刑七个月。2019年4月23日,双鸭山监狱决定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核裁定减刑。2019年6月25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刘某甲减刑八个月、苏某某减刑五个月。案发后,双鸭山监狱于2020年4月24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刘某甲、苏某某撤销减刑。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侦查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胡某某户籍证明、履历材料、罪犯刘某甲、苏某某减刑卷宗材料、****监狱监区分监区民警监舍值班记录、《罪犯月考核表》、四监区通报情况处理汇报、罪犯档案资料、****监狱提请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等;
2.证人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曲某某、白某某、李某乙、刘某丙、马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纪某某、单某某、侯某某、李某丁、房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监狱指挥中心2019年1月20日四监区违纪抓拍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罪犯捏造事实、隐瞒违反监规行为,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茸
2020年4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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