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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四川省泸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泸县**镇**村村委根据泸县水务局、泸县财政局泸县水函[2014]66号关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的要求,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研究后,一致同意将位于**村**岔路口的67.704亩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形式用于兴建蓄水工程和加宽**岔路口道路,为保障被占地农户收益,该工程完工后以**村9、10社名义整体流转给徐某某用于蓄水养鱼,并约定租期和租金。该项目涉及**村9、10社合计43户农户土地,其中42户均签字同意,被告人胡某某因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村社在胡某某未签字情况下进行了土地流转,徐某某按约修建了相关基础设施并按年向相关农户支付相应租金。被告人胡某某因为前述土地流转问题多次越级上访,拒不接受**镇政府提出的土地置换、协助建房、青苗补偿、困难补助等解决条件,因其提出一次性赔偿200余万元、土地恢复原状等无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自2015年以来,多次到**镇政府办公场所闹事、到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企图以访施压,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胡某某因其2015年在**镇镇长雷某某办公室进行打砸、2015年、2016年进京非访行为被泸县公安局处以三次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在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期间进京和企图进京进行非法上访,2018年先后在**镇政府办公场所内实施吃住、插秧、当众喊冤等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给泸县**镇人民政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太伏镇政府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光盘六袋;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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