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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无证件号码无,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不详,2015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宝丰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批准,于2015年12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内,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单肩女式小挎包抢走,包内有钱包一个、三星S4手机一部、现金200余元、邮政储蓄绿卡一张、被害人合影照片一张等物品。经鉴定,被抢三星S4手机,价值600元。

2、2015年11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平煤四矿铁路涵洞桥附近,持刀将被害人安某某的100余元现金抢走,将被害人宋某某的400余元现金、酷派9970白色手机和中兴N5S白色手机各一部抢走。经鉴定,被抢酷派9970白色手机和中兴N5S白色手机,共价值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年龄情况说明、前科情况、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银行卡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安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平新认字(2016)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认鉴(2015)0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郑新亚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晓燕

检察员:马军川

2016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第一册71页,第二册65页,第三册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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