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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出租屋**房内,向被害人罗某某(与胡某某是同性伴侣关系)索要6000元未果后,胡某某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架在罗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后用皮带抽打罗某某,要求罗某某输入手机微信密码,罗某某害怕受到伤害于是将密码告诉胡某某,胡某某先将罗某某微信中3500元转账到其朋友账户,后将罗某某微信账户中500元和2500元转账到其本人账户后离开。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21时在东莞市**镇**路**百货门口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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