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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984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地下车库**楼**号停车位,趁被害人陈某某准备上车之际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手持事先准备的折叠水果刀向陈某某索要财物,并将其左脚膝盖处划伤,后陈某某伺机逃到车外并呼救,被告人胡某某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东珠市街和北大街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害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暴力威胁他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着手实行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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