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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无固定住所,无业。2011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小寨村坡道上伙同袁某某(已判刑)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廉某某拉到东小寨村铁道旁的小树林,后抢走廉某某随身携带的高仿三星W2015山寨手机一部、银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银质手链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笔录。

4、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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