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2003年9月8日曾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2月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3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具体身份尚未查清)驾驶摩托车,窜至肥东县店埠镇金阳路与西苑路交叉口附近,趁行人陈某某(女)不备,从其身后将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女式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40元;“知己”牌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384元;“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格为756元;“稻草人”牌女士钱包一个,鉴定价格为126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在抢夺过程中造成陈某某摔倒,致身体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医院病历及收据、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抢夺她人财物,其数额较大,且在抢夺过程中致她人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录像光碟两盘;
3.随案移送物证饮料瓶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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