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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58********,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黄石市**厂**,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号,住湖北省黄石市**宿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0日,丁某某诉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保裁第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丁某某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房屋;二、冻结胡某丙胡某甲在银行账户存款7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10日、11日分别送达黄石市西塞山区***片区棚改指挥部和胡某甲,要求***片区棚改指挥部协助冻结胡某甲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36000元(冻结期限壹年,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得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准备冻结其与妻子任某甲胡家湾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安排其女儿胡某乙、姨妹任某乙分别与***片区棚改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办理相关事宜。2016年4月22日,房屋拆迁补偿款下发,胡某甲房屋补偿款2714375.80元被胡某乙、任某乙领走,用于偿还胡某甲的个人债务及其女儿胡某乙的银行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书证;2.证人任某乙任某甲胡某丁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隐瞒、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霞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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