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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月息2.5%,后被告人胡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11日,李某某将被告人胡某某起诉至永泰县人民法院。同年 7月30日,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胡某某为躲避法院执行,于2018年7月16日将其与其妻子陈某某下的永泰县**镇**路**单元及**号附属间的产权过户给其儿子胡某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30日,李某某已经与被告人胡某某自行协商还款事宜,并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案件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

永泰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调查报告、永泰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转让协议、房地产档案、地籍档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受理通知书、财产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经与李某某自行协商还款事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检察官助理:王 玉 奇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

**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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