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县**镇**路**宾馆,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 2020年4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牛某某、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董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投资款1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6年1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胡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胡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未如实报告财产。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安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7年10月7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安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胡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收入3564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安阳县水冶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2.银行查询结果单;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5.刑事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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