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3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乡**村**。2016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3日、5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30日、6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起诉。2016年2月19日、5月1日、7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我市**镇**村**路1号之一首层经营的中山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因环保检查不合格而多次整顿,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后资金链断裂。至2013年11月底,**公司拖欠工人周某立、梁某明等41人2013年1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70824元。2013年11月25日,上述工人向**劳动分局报案,**劳动分局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11月2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等,要求被告人胡某某到场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但被告人胡某某拒不到场,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2013年12月,工人变卖**公司货物及车间杂物后所得的人民币96370元、12660元及厂房房东梁某文垫付的人民币10万元,均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为支付周某立、左某强等16名工人剩余工资款共计156068元,工人杨某芹、胡某辉、周某平、余某、胡某慧、董某林、胡某清表示自愿放弃工资款,工人梁某明、黄某青等人被拖欠的工资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