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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

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厂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8年6月停止营业。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离开惠阳到其湖南老家。2018年7月4日,**厂工人到惠阳区人社局反映工资被拖欠一事,经惠阳区人社局统计被告人胡某某共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6643元。惠阳区人社局通过电话、短信及现场张贴及挂网公告等形式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在2018年7月19日前到人社局协助处理,但被告人胡某某从未出现。2018年7月20日惠阳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胡某某在2018年7月24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在指令书张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均不出现。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省澧县**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期间已委托王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将拖欠工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工资签收表、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19年3月22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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