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巷**号“**按摩店”内,在接受了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色情服务后,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李某某拷住,用假警官证和手铐冒充姓名为“赵某某”的人民警察,以美容店涉嫌提供色情服务为由,假意拨打电话要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李某某遂向胡某某求情,后李某某按照胡某某的提议,向其微信转款800元。胡某某收到钱后,将李某某手铐打开并驾车离开现场。同日15时许,胡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成华区**路,在一家按摩店内,接受了被害人江某某提供的色情服务之后,采用和上述相同的手段,接受了江某某提供的1000元“罚款”后离开。
另查明,2019年10月,胡某某在本市都江堰市**巷**号“**按摩”店内,接受完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按摩服务后,向王某某出示假警官证和手铐,冒充其是大邑县的人民警察后离开。
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四川省大邑县**镇**大道**号被公安机关挡获,从其身上查获一部作案用的黑色小米手机,伪造的证件、手铐、1600元赃款以及一本记录作案所得金额的绿色笔记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提讯证》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