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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招摇撞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邑县****大道**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我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巷**号“**按摩店”内,在接受了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色情服务后,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李某某拷住,用假警官证和手铐冒充姓名为“赵某某”的人民警察,以美容店涉嫌提供色情服务为由,假意拨打电话要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李某某遂向胡某某求情,后李某某按照胡某某的提议,向其微信转款800元。胡某某收到钱后,将李某某手铐打开并驾车离开现场。同日15时许,胡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成华区**路,在一家按摩店内,接受了被害人江某某提供的色情服务之后,采用和上述相同的手段,接受了江某某提供的1000元“罚款”后离开。

另查明,2019年10月,胡某某在本市都江堰市**巷**号“**按摩”店内,接受完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按摩服务后,向王某某出示假警官证和手铐,冒充其是大邑县的人民警察后离开。

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四川省大邑县**镇**大道**号被公安机关挡获,从其身上查获一部作案用的黑色小米手机,伪造的证件、手铐、1600元赃款以及一本记录作案所得金额的绿色笔记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提讯证》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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