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大专毕业,原任正阳县**所长,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路**。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4年3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自2004年7月7日始担任正阳县**所长,期间在2010年1月份将收到的正阳县**承包费30万元,全部不入账,用于个人购房,后于2011年4月25日、2011年8月24日、2011年9月28日、2011年9月30日分四次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段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任正阳县**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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