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毕业,**高中教师,2017年9月兼任报账员,住河南省商城县**镇**所(户籍地商城县双椿铺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商城县**高中报账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高中教师集资建房款341899.77元,分多笔购买中国银行“活期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宝“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获利823.02元。案发前,上述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2018年8月,集资建房款和获取收益全部上缴国库。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交待其挪用教师集资建房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调查决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高中关于债务置换资金发放及收回保管的情况说明、关于**高中置换债券资金的情况说明、**高中关于建房集资款的处理协议、**高中集资建房协议书、**高中财务资料复印件、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会议记录、***高中支付明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国银行进账单、银行缴款凭证等;2、证人曾某某、戴某某、程某某、余某某、鲍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雷某某、杨某某、花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41899.77元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会、田祥志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627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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