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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1********,汉族,文盲,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7日早上,黄某乙、黄某丙(二人已判决)到大方县黄泥塘镇安坪村后槽组,将被害人黄某丁价值4750元的宗申牌15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2009年8月7日晚,黄某乙、黄某丙二人在黔西红林乘坐被害人黄某戊的摩托车到林泉职中下坡处,黄某乙用手卡主黄某戊的喉咙将其拖下车,当场抢走黄某戊价值4570元的嘉陵150摩托车和一部手机。后黄某乙和黄某丙将两辆摩托车一并骑到贵阳市卖给黄某己介绍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明知二人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37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己、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壬、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黄某丙、黄某乙骑来的两辆摩托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妨碍司法管理,黄某甲购买的两辆摩托车共价值9320元,其行为已经侵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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