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区**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龙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售微信账号、银行卡给其使用。2018年8月29日至11月13日,龙某某谎称在网上赌博赚钱、做生意等方式诈骗位于桐乡市**镇**村**号的被害人宋某某,共计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757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上述出售给龙某某的银行卡以及胡某甲等人的微信、支付宝,帮助龙某某转移赃款48500元,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案赃款金额人民币4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璟璟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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