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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005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乌**村**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好友邀请加入启迪创投交流群,经介绍启迪创投是一个投资平台,后张某某向启迪创投平台投资10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到一个开户人名叫苏某某的工商银行上(卡尾号为2474),张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发现启迪创投平台不能提现。2019年1月1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人胡某某将苏某某的银行卡给冯某某,让其帮忙取钱,冯某某用苏某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20000元,取钱之后冯某某将苏某某的银行卡和取的20000元钱交给胡某某,冯某某并未取得报酬。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 5月13日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六路夏日南庭海王星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启迪创投平台界面、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协议书、见证人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瞿某某、鄢某某、贺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瞿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冯某某ATM机取款视频、贺某某农行银行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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