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1********,满族,高中文化,游戏主播,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幢**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海斌,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上家“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可能存在操纵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以300-500元/日的价格有偿出租其名下个人或企业支付宝等金融结算账号供“阿某某”等人流转资金,流经被告人胡某某所提供的账户中,已查明系诈骗犯罪所得的合计人民币9961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47000元,其中人民币39506元为被害人仇某某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被诈骗钱款。
2、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7000元,其中人民币14000元为被害人罗某某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被诈骗钱款。
3、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其中人民币30000元为被害人束某某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被诈骗钱款。
4、2020年3月24日14时许、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企业支付宝账户分两笔共转入人民币60000元,其中人民币16106元为被害人段某某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被诈骗钱款。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营业执照正副本2套,公章14枚,银行U盾11个,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张;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被诈骗的资金流向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主体及交易明细、网商银行主体及交易明细、网商银行账户登录日志等材料;
3、被害人仇某某、罗某某、束某某、段某某、钱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物证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资金流转隐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琳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份,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营业执照正副本2套,公章14枚,银行U盾11个,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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