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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兰某某等人(另处,已判刑)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由兰某某出面向被害人发放贷款,要求被害人以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兰某某等人在车辆上安装GPS后,车辆继续由被害人继续使用。后兰某某等人私自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以车辆上所装GPS信号异常为借口,指责被害人违约,向被害人敲诈“违约金”。对于被害人不愿付违约金的,兰某某等人则直接将车辆卖掉。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兰某某的汽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以39000元的价格,从兰某某处收购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的苏E5****白色日产汽车1辆。

2.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37000元的价格从兰某某处收购价值人民币97000元的苏J0****白色起亚汽车1辆。

3.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27000元的价格从兰某某处收购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豫B****白色东南汽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案发报告、机动车详细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记录、手机转账截屏等;

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弘、王垒

2019年810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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