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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村**号,住**路**弄**号**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13日将本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9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同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吴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介绍找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声称其名下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房产上的部分银行抵押贷款即将到期,石嘴山银行已同意其向该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需将房产上现有抵押清除、再将房产抵押给石嘴山银行后该行方可放款,故其需借款16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为进一步骗取对方信任,吴某甲假意允诺在获得石嘴山银行贷款后将立即归还借款,还隐瞒了其已新申办居民身份证的事实,将其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用于接收石嘴山银行贷款的银行卡等均押于出借方处。后**公司居间介绍被害人陈某乙、舒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等五人,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内,与吴某甲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共计出借1600万元。

同年6月13日,吴某甲通过向石嘴山银行申请加急放贷以及加急办理抵押权证的方式,于正常放贷日的前一日持其私藏的新申办居民身份证将1700万元贷款提前取走,之后迅速通过他人账户将钱款转移、使用。其中700万元通过徐某某账户转至被告人胡某某账户。胡某某在明知吴某甲曾向出借方承诺获得石嘴山银行放款后即归还款项,以及吴某甲已携款失联、出借方未能依约获得款项的情况下,仍按照吴某甲的要求将其中500万元转移至吴某甲前夫张某某账户,另将200万元留存于其本人账户内。同时,在吴某甲安排下,胡某某冒充借款方与徐某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以掩饰涉案钱款的实际情况。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其到案后,在明知吴某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向侦查机关隐瞒其账户内资金实际系来源于吴某甲,以及其帮助吴某甲转移巨额款项至张某某账户的事实;直至同年8月,胡某某才对资金来源及其帮助转移资金行为予以如实供述。另,胡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钱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个人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贷款材料、银行账目信息、聊天记录截图、《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月报》、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证人陈某甲、马某某、钱某某、乐某某、帖某某、吴某乙、肖某某、徐某某、虞某某、朱某某、贺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害人陈某乙、舒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关联案件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辨认笔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恢复和固定的相关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谈颖颖

检察官助理:肖  龙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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