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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溪市****处****宿舍*号,现住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3日,张某某发现其所有的牌照为浙******,发动机号为F********的五菱牌汽车被盗。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该五菱牌汽车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然以8000元的价格从“辉崽”(身份未查明)手中购买该车,随后胡某某将该车开至樟树市许某某经营的一家车行,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车行。为能够顺利办理质押手续,胡某某用自己的照片替换掉张某某的照片,伪造了张某某的驾驶证办理质押手续。2016年12月18日,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许某某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质押给虞某某。2019年5月29日,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在抚州市南丰县找到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的五菱牌汽车价值人民币22344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张某某。2020年9月9日胡某某赔偿张某某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被盗车辆信息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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