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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某某某某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承德县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工作人员苏某某(另案处理)在负责人邹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与授意下,在被告人胡某某所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购买远程控制软件用于驾驶证考试作弊,苏某某支付定金后,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超越驾校,在驾校摩托车驾驶证考场和汽车驾驶证考场中的考台电脑上安装名为超级眼的远程控制软件员工端,使用其他电脑通过网络交换机连接到考场网络内,在电脑上插入装有远程控制软件老板端的U盘,实现对考场内考台电脑的远程监视和控制,在其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后,驾校工作人员利用该软件在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帮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森

检察官助理:王鹤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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