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8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被临时羁押在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同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4月4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向梁某某、邵某某等2名开卡人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6张,并将开卡人为梁某某的2张信用卡进一步提供给其上游“诺言”(另案处理)。其中,向开卡人梁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各1张;向开卡人邵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信银行信用卡各1张。嗣后,上述被倒卖的开卡人梁某某名下一卡号为623052046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8月13日有收取到诈骗被害人程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宿舍内,被人以“冒充电信监管局称其信息被盗需要防御”之方式诈骗走的赃款。
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尚未倒卖成功且开卡人为邵某某的4张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邵某某以及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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