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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利通过以人民币2000元/套的价格从周某某、陈某某手中收购银行卡、U盾、绑定到银行卡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密码等整套使用银行卡需具备的套件后再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上的“万翔”酒店附近收取周某某所办理的3张银行卡套件;在其居住的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小区**栋**房收取陈某某3张银行卡套件。上述6张银行卡套件有效期均为3个月。2020年4月,上述银行卡套件到期后,被告人胡某某又以人民币2500元/套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收取其补办的2张银行卡套件,从陈某某手中收取其补办的3张银行卡套件。

2020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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