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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集团产品规划师,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幢**单元**室,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租住于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21时42分许,胡某某因与房东存在矛盾,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民警到场处理其与房东的纠纷未果。胡某某遂在通话期间扬言放火,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室客厅过道内由被单改造成的帘子点燃。随后胡某某呼叫“着火了”,该室其他合租人员发现起火后将火势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留在现场,民警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逮捕后翻供拒不供认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吴某某、吕某某、倪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110事件登记表、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案件信息报表、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10报警录音等,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三页,光盘一张。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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