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慕某某发生纠纷,后胡某某便怀恨在心,2019年6月3日0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打火机到慕某某的老房子,在窗户边点燃塑料皮子,塑料皮子引燃后将其房屋烧毁。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慕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蓄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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