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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放火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户,因涉嫌放火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慕某某发生纠纷,后胡某某便怀恨在心,2019年6月3日0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打火机到慕某某的老房子,在窗户边点燃塑料皮子,塑料皮子引燃后将其房屋烧毁。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慕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蓄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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