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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女朋友方某某等人到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公交站附近的**大排档吃宵夜时,由于停车泊位问题与隔壁档口的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胡**与他人一起持玻璃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左眼眉弓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自行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3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伟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伟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10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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