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谷城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中午,本县**镇**村**组居民李某某家粉刷新墙,按照约定李某某家要把邻居张某某家的墙粉刷一下,张某某听见李某某说不给自家粉墙了,就拿一根木条子将李某某家才粉的墙戳了几道印子,双方被人劝阻后各自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李某某气不过拿砖头砸张某某家的墙,张某某听见动静后又拿一根棍子戳李某某家的墙,李某某上前抓住棍子的一头和张某某相互推搡。李某某的老婆子前来劝解,被带倒在地后喊救命,张某某松手后往家里走,一只脚刚踏上台阶,被告人胡某某看见母亲倒地后撵上来抓住张某某的衣领朝道子里拽,并用手打了张某某的脸身上。张某某身体左低右高,胸前挤着墙,右手抱着墙,持续数分钟,邻居黄某某等人将二人拉开。次日,张某某到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7月16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谷)公(司)鉴(伤)字[2019]113号)鉴定,张某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出院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阮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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