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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泸西县公安局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泸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其丈夫魏某甲在泸西县**镇**村42号魏某戊家房屋背后的道路上,因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强行拆除其家猪圈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魏某甲被王某某打伤头面部,王某某被胡某某用木棒打伤右边头部。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魏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魏某甲、马某某、魏某丙、魏某丁、杨某某、魏某己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告知;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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