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2018年12月7日因打架伤人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12月17日;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至同年的12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24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 日2时6分,在英德市**门口,被告人胡**因未带厂牌与被害人李*(保安)发生冲突进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胡**用拳头把被害人李*打伤,造成其右肱骨骨折。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胡**传唤至英德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对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的陈述;
4.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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