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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路**号。曾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8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14年7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曾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9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杨某某、唐某某、朱某某一同在岳西县**园**乐客吃夜宵,后被告人胡某某与吴某某也来到**乐客,吴某某自称认识杨某某,便到杨某某的桌子上一起吃饭,被告人胡某某上了二楼。吴某某酒后失态,要求唐某某喝酒,唐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吴某某将啤酒泼向唐某某,唐某某向吴某某泼了一杯水,吴某某欲上前殴打唐某某,被朱某某及杨某某拉住,被告人胡某某赶到现场后,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互相推搡,杨某某被胡某某推倒在地,此时吴某某过来打了杨某某两个耳光。经鉴定,杨某某尾椎骨受伤,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及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住院医疗费9326.74元,2020年5月19日,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讯问,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岳西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卷宗二册,散页三页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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