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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9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公交车沿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由北向南行驶,因被告人胡某某所驾车辆并道致其所驾公交车紧急刹车,而与被告人胡某某产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胡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李某某面部,致其右侧眶下壁骨折伴右眼钝挫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挫伤、鼻出血,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某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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