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9时许,被害人胡某乙与杨某甲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同日11时30分许,在**镇**村胡某乙家门口,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妻子)持一把镐柄与胡某乙发生争执,在抢镐柄过程中,胡某甲对胡某乙造成伤害,后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乙陈述;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崔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供述;4.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5、扣押决定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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