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6时许,勉县**镇**村*组村民蒋某某与其女儿罗某甲的男朋友黄某某持斧头将与邻居胡某甲家边界上的一颗树砍倒。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得知后与其父胡润夫、其母李某某前往罗某甲家讨说法,双方在罗某甲家院内发生口角,李某某在与罗某甲家争吵过程中,指使被告人胡某甲回家取斧头来将罗某甲家的树砍掉,胡某甲遂取斧头来将罗某甲家院边的银杏树砍了两三下。罗某甲上前阻拦,李某某怕胡某甲吃亏,上前阻挡罗某甲并与罗某甲发生撕扯,撕扯中李某某倒地,被告人胡某甲见状上前将罗某甲推开。此时,黄某某上前与胡某甲厮打在一起,厮打中黄某某用右手去抓胡某甲的衣领时,被告人胡某甲顺势用力咬住了黄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双方撕扯倒地后,胡某甲仍未松口,直至邻居将二人劝阻拉开后,发现黄某某右手拇指被咬断,流血不止。经诊断:1.右手拇指末节部分缺如;2.右手拇指末节指骨部分缺如。黄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汉中市三二〇一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8月24日,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黄某某右手拇指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住院病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甲、杜某某、胡某乙、蒋某茜、罗某乙、罗某丙、胡某丙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154****。
2.案卷材料2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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